吾学虽有所授受,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。
(《二程全书·外书))
从而将“天理”作为其理学的基本范畴,为程朱理学这一官方哲学奠定了基础。
天理云者、这一个道理,更有甚穷已?不为尧存,不为莱亡。人得之者,故大行不加,穷居不损。这上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。是它元无少欠,百理俱备。((二程全书·遗书》)
那么,这“理”又是什么呢?程颖说:
为君尽君道,为臣尽臣道,过此则无理。((二程全书·遗书))
父子君臣,天下之定理,无所逃于天地之间。(《二程全书·遗书》)
说来说去,这便是伦理纲常罢了。但这不是过去儒家简单的说教,而是有着“格物致知”的逻辑过程的。“格物”即“穷理”:“格犹穷也,物犹理也,犹曰:穷其理而已矣。”而理在自然则为不可抗拒的“命”,理在社会便是行为准则之“义”,理在人便为先验之性,理寓于身便是主宰之心。“在天为命,在义为理,在人为性,主于身为心,其实一也”((二程全书·遗书》)。因此,服从封建的伦理纲常,无论从外及内,均是天经地义的。所以,程颇提出了“性即理也”之性,这是合乎“天理”的。“自性而行皆善也,圣人因其善也,则为仁义礼智信以名之”(《二程全书·遗书》)。而另一种则是“气察之性”,“气有清浊,察其清者为贤,察其浊者为愚”。“有自幼而善, 自幼而恶,是气察有然也”(《二程全书·遗书))。所以,性又有善恶、贤愚之分。